2月4日,南京市规划局和自然资源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为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市场公平公正,引导城市功能和商办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标准,结合南京市实际,上述部门联合制定了实施意见,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为南京市行政区范围内在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商办混合用地、工业用地、生产研发用地等非居住用地上的商业及办公建筑,或者在居住用地上配建的商业、办公建筑(下称“商办项目”)。
实施意见第五条指出,地上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办项目,地上商办建筑自持比例不小于50%,可配建不大于地上商办建筑面积30%的酒店式公寓(可分割销售);5000平方米以下的,地上商办建筑自持比例不小于50%;政府设立的各类园区内的商办项目,自持比例可在出让合同中另行设定。
此外,实施意见提及,商办项目可分割销售部分,其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配建酒店式公寓可分割销售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5平方米;地下空间(停车位除外)不得分割销售。规划用途记载为菜场、超市、酒店、旅馆、度假村、文化娱乐设施等不得分割销售。
针对商办项目,实施意见提出,应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增加禁止条款“受让人擅自改变土地性质、规划用途,将商办项目改为类住宅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