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肆虐之下,不出门就是最大的贡献,不出门也让人们的日常生活起居更加依赖于网络社交平台,通过微信平台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特别是消毒液、体温枪、口罩、食材等成为了大众常规操作。微信购物安全吗?怎样才能愉快地微信购物?
据@平安惠州的微博发布,截至2月25日,惠州市公安机关共侦破涉疫情类案件125宗,其中侦破电信诈骗案件99宗(其中协助外地市破案25宗),抓获嫌疑人员124人(其中协助外地市抓获21人),刑事拘留29人,累计涉案金额超过214万元;侦破非法经营、制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案件5宗,捣毁8个制售窝点,刑事拘留9人,现场查扣口罩5万余个;侦破扰乱医疗救治秩序及伤医案件1宗。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及有害信息案件12宗,行政拘留10人,行政罚款4人。以及侦破其他涉疫情防控案件8宗,行政拘留7人,行政罚款3人。
截至2月25日,惠州市公安机关共侦破涉疫情类案件125宗自疫情发生以来,网络在疫情防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由于手机、电脑的使用率大大提升,微信等社交媒体也成为不法分子主要网络诈骗途径。广东科明律师事务所王思瑶律师分析汇总疫情期间存在的微信购物风险,助力广大网友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提升鉴别和防护能力,避免掉入“网络购物陷阱”。
微信购物类型和微信购物诈骗类型
微信用户通过微信群或朋友圈发布的购物信息
微信用户关注的公众号、小程序发布的购物信息
第三方购物平台通过微信渠道发布的购物信息
疫情期间口罩是防疫必需品,也是急需品,但由于需求量大,很多地方都出现了口罩缺货的现象,而在此期间,贩卖口罩可能带来高收益,让不少人开始在违法的边缘试探,在售卖口罩上打起主意。
一、朋友圈购物诈骗
不法分子通过发朋友圈谎称有口罩出售,当受害者付款后,不法分子寻找各种借口不发货或拉黑受害者的微信,骗取钱财。
案例一:
据人民法院报2020年2月13日报道,1月27日至2月4日期间,杭州市萧山区邬某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正规渠道现货口罩”“口罩有资质”等虚假信息,有网友因对口罩有迫切需求,于是先向邬某转账付款购买,但邬某在收取网友微信转账款后将其微信拉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邬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从重处罚,到案后邬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遂依法判决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例二:
据中山日报2020年2月1日报道,1月28日,不法分子通过微信与余某取得联系,并谎称自己有大量口罩出售,要求余某一次性至少购买2000个,余某同意并向其微信转账2000元,随后不法分子让余某到坦洲某小区门口等候。在等待中,不法分子又以有更好的口罩销售为由诱导余某再次转账7000元,但转账后余某发现联系不上对方,微信被拉黑。中山市反诈骗中心接到警情后立即开展缜密侦查,最终锁定了嫌疑人,随即冻结其资金并准备按相关规定将资金返还给事主。
二、业主群购物诈骗
建立微信业主群本来是件方便左邻右舍沟通的好事,不法分子却利用业主们对邻里的信任心理进行虚假销售。
案例三:
据澎湃新闻2020年2月28日报道,2月20日,不法分子庄某在微信业主群内宣传有口罩出售,有购买需求的业主便添加其微信,于2月10日、2月12日分别向其支付购买口罩费用3.9万元、22.1万元,合计26万元。但庄某并未按承诺如期发货,而是以各种借口推诿。业主报案后,惠州市公安局立即将庄某传唤至派出所调查。经审讯,庄某对其诈骗业主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三、公众号业务诈骗
微信公众号已经成为社会大众重要的信息来源,这些账号里有一些是经过官方认证的,官方认证有一个审核认定程序,所以看到是官方认证的公众号,都会比较信任而点击关注。但是就有不法分子利用公众号诱导群众办理虚假业务进行诈骗。
案例四:
福建泉州许某关注了一个“福建车辆年检”的微信公众号,这个公众号发了一条信息称可以办理微信线上年检,许某认为这可谓是方便至极,网上办理年检业务不止免去了排队的麻烦,而且免去了检车之后等待行驶证划证的过程。许某对于公众号信息的真伪性没有加以辨别,于是按公众号的提示输入了银行卡号、卡密码及短信验证码,被骗取2000元。
微信购物纠纷民事诉讼难点
01
被告主体难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不法分子通过朋友圈售卖产品,大多使用昵称且未进行实名认证,消费者在购物以及后续维权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不清楚卖家的真实身份信息,从而出现维权难的情况。
02
证据难保存、难采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通过微信购物,因微信聊天记录难以展现、易于丢失、卖方真实身份难以确定的特点,电子证据难保存、难采信是在诉讼举证环节中常见的问题。
03
售后服务难以实际履行
售后服务是消费者购物的重要权利条款之一。按照法律规定,网络购物平台均须提供7天无理由退货,同时网络购物体系的顾客评价、支付平台担保付款、第三方平台售后介入等程序和制度设置促使销售方重视售后服务,从而保障消费者权益,但是微信购物就欠缺这些程序和制度设置,导致买方的售后服务法定权利难以得到实际履行。
律师支招
通过微信交易时,要了解清楚卖家的真实身份信息;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保留微信转账凭据。具体操作如下:
1
要求卖方提供身份证照片及微信支付管理页面中实名认证中心显示的信息。
2
微信聊天时避免用语音、方言文字沟通,如卖方用语音或方言文字,主动要求其使用普通话的文字形式确认语音内容,保留好聊天证据。
3
付款前与卖方自行约定售后条款,如“7天无理由退换货”、假货赔偿条款、逾期发货违约金等。
4
用手机从各角度拍下假冒伪劣产品的照片,截图与卖方的聊天记录,以备投诉或诉讼时使用。
5
联系第三方交易平台(例如微店、微商城)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应知卖方侵害买家合法权益而未采取措施的,或不能提供商家真实信息的,可向交易平台索赔。
6
对索要个人信息、银行卡账号、密码、验证码的信息要谨慎对待,拒绝提供敏感信息。
7
如收到不明人员发来的好友申请、付款链接,切勿轻信点开。
8
一旦被骗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文章来源 | 惠州市律师协会、广东科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