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邦动力讯】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际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该《通知》为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对于跨境支付、跨境电商外汇管制做出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包括跨境电商企业可对货物出口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等。
对此,杭州乐链科技CEO王薇向亿邦动力表示,新规出台以后,将原来一些跨境收款问题合法化,免除了跨境企业的一些后顾之忧,尤其是在海外仓出口金额可以与收汇金额不一致的监管上,又向前迈了一步。
“总体来说,这次新规是将外汇收汇以出口海关数据为基础的监管依据,改为了以真实贸易为基础。所以,这其实是对以往中国外贸行业相关的监管方案、监管数据以海关数据为准的习惯做法做了一次突破。”王薇说道,“至少从外汇层面上看,跨境企业如果有损失(比如商品打折、促销),收款金额跟申报不符的情况下,也都有了解决方案。”
据介绍,与一般贸易相同,以往跨境电商出口申报与收汇价值需一致,但实际上,除了打折、促销的情况,比如在海外仓备货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申报进口的价值可能只有网上零售价值的1/3左右。所以,跨境贸易货物出口到零售平台销售时的价值与未出口时的申报价值实通常是不一致的。
“如果政策默认一致,跨境电商企业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把外币汇回国内。但这就容易导致跨境电商企业财税不合规的情况,最终可能大部分企业很难实现上市、进入资本市场等动作。”一位行业人士说道,“那么,新规的出台实则放宽了管制,以更加灵活的模式让跨境电商通过数据对账的方式真正走向合法合规的道路。”
跨境支付机构汇观元CEO谢明也表示,此次新政准确解决了当前跨境收款的一大痛点,即一直以来由于申报与收汇金额不一致,个人账户无法收款,延伸出账户冻结、地下钱庄违规操作等一系列问题。“这对跨境电商企业来说可谓是一大利好。”谢明谈道。同时,他针对此次新规中的一些亮点,如第二、四、五、六、七以及第八、九条做了如下解读:
第二条、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解读:针对该条提出的海外仓货物实际收汇金额与报关单可以不一致的规定,相当于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只要有正规报关就可以收汇,这解决了过往海外仓货物销售后难以通过渠道回款的问题,而这对于以贸易作为收款渠道的类型企业来说是利好,而相对于依托平台数据作为收款渠道的企业来说则是“利空”了。
谢明认为,之所以是利空,这是由于原来一些跨境电商企业有且只能依托平台数据作为收款渠道,但如今渠道拓宽以后,银行和综服企业都可以做收款服务,那么,这些数字化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就意味着要面临更多的竞争。
第四条、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解读:第四条是重大利好,即个人收款以后再也不需要采用“多卡”借亲戚朋友身份证开卡了,合法合规,统统收到自己账户,豪橫!当然,我们还要考虑一个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毕竟上次明确的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要求,并不包括个人,耐心等待税务部门的文件吧。
第五条、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
(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
(二)经办银行具备接收、存储交易信息的技术条件,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对接,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六、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境内和境外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解读:由于市场采购贸易的体量远大于跨境电商,疫情之后也需要大力支持,因此,第五条说明了国家对于市场采购贸易的重视度,且力度也最大。其中包括:一是主体放开,即收款主体可以是个体户公司账户也可以是个人账户,付款也可以是个人账户。但需要注意的是,目的国的政策是否允许个人对外付汇仍需要考虑;二是电子化,即交易时无需提交各种单据。
谢明认为,此次政策并没有明确市场采购主体收汇是否需要和报关金额一致,实际贸易中也存在许多这种情况,所以这一点仍有待完善。
第七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经办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办银行需满足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并已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 “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解读:第七条规定的主要亮点是电子化,过去综合服务企业很多都是通过线下方式提供收款服务,不仅效率低,且银行方面也没有提供相应的一些接口,但现在预示着外综服的数字化时代即将来临。
第八条、外汇局通过技术手段支持企业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可通过联机接口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联机查询名录状态,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等;可通过银行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或数字外管平台(ASONE)企业版网上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九、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对存在出口退税、融资等需求的涉外收付款,可选择以企业名义,将同一交易对手且交易性质相同的逐笔数据汇总还原申报。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和“外贸综合服务”。
解读:第八条第九条,提供电子化外汇申报渠道,一方面便利了申报方式,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企业及早发现问题,并进行相应整改,有利于跨境收款行业长期可持续的发展。
综合来看,谢明告诉亿邦动力,在疫情严重冲击外贸的大背景下,国家在此时出台该措施,旨在促进外贸发展的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跨境收款以及出口报关的规范化,但与此同时,市场上也会出现几家欢喜几家愁的局面。
一方面,和国家“目标一致”的企业迎来了窗口期,而一些地下钱庄和一些靠信息差或者利率差获取利润的企业则会面临变革或者死亡的危机。另一方面,跨境收款市场的竞争将更加白热化,未来拼的就是数字化综合服务能力,而支付机构、物流企业以及综服企业将会发生整合。“拼的就是未来谁在这方面率先跑出来。”谢明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