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英团
网红李佳琦一句:“OMG,买它!”15分钟卖掉15000支口红、5个半小时带货353万元;快手主播“辛巴”婚礼直播带货1.3亿元,“网红”雪梨用三场直播,达到1.7亿元销售额;“带货女王”薇娅直播两小时,销售额超2.67亿元。“网红带货”俨然成为一种销售新模式、新业态。
《2019年淘宝直播生态发展趋势报告》显示,2018年加入淘宝直播的主播人数较此前一年劲增180%,每月带货规模超过100万元的直播间超过400个。2018年淘宝直播平台“带货”超千亿元,同比增速近400%。
事实上,正如传统商务市场一样,“网红带货”不仅是“没有宣传的那么好”,“吃相”也不是那么“优雅”。多方信息表明,纵使“身边人”“实际测评”“真情实感真心推荐”的产品,或者根本就是“货不对版”——多个短视频、直播平台“现场”卖得“热火朝天”,而评论却“哭声一片”,这不就很有说服力吗?
频频出现的“虚假宣传”“产品质量”等欺骗性带货,加之“直播数据造假”“暗藏灰色产业链”“付款方式随意”“退换货维权难”等“坑”连“坑”,既戕害了诚信守法的底线,也侵蚀了平台经济的生态环境。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现象,“网红带货”得有规矩,没有合理的监管制度,“网红带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永远“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当“网红带货”泥沙俱下,甚至演绎成“割韭菜”,规范和依法强化监管就是必然的,只有把“网红带货”纳入法治化轨道,方能促使“平台经济”走上规范化发展之路。
“平台经济”不仅改变了人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冲击着原有社会结构和经济格局。保质保量不能只靠市场参与主体的“自觉”。“底线思维”应当是我国在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以共享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发展时必须长期坚持的监管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要“划出安全的底线,决不允许打着‘互联网+’、共享经济的招牌搞招摇撞骗”。也就是说,我们要通过法律与制度的完善,使“网红带货”有标准可依,有规范可循。
此外,广告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网红带货”的义务和底线:“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违者,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要把包容审慎与严格执法有机统一起来,要把企业自律、行业协同和政府监管有机地统一起来。刚性的规矩,不应当被束之高阁。
从立法上看,广告法、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个法律法规已然对“网红带货”过程中涉及的虚假宣传、数据造假、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都有了比较完善的规定,既不存在立法缺失,也不存在监督治理部门缺位,缺的就是全方位、无缝隙的监督和不打折扣的依法治理。
近年来,消费者对电视购物商品质量问题方面的投诉日趋增多,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对电视购物节目进行了多次整顿,2009年9月,原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就电视购物的有关问题进行规范。3个月后,广电总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严禁擅自开办电视购物频道和播出电视购物节目。长期持续的专门整顿,遏制了电视购物乱象的蔓延。目前,整治“网红带货”乱象可以借鉴整顿电视购物的经验。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若电商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不但应承担连带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除责令限期改正之外,还有权依法处以罚款。
还需要强调的是,完全或者纯粹地依靠政府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管是很难彻底遏制“网红带货”及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笔者认为,规范和监督“网红带货”行为,既需要行政主管部门雷霆干预,更需要电商平台自觉提高“门槛”,通过相应的政策解读及商业道德自律培训(或培养),明确商业行为中的可为不可为,方能促使商业市场参与者主动适应越来越规范的行业生态环境。(作者系时评人)
责编:马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