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贯彻实施《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昌举行。从会上获悉,该《条例》是江西省在全国率先出台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已于2019年11月27日经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顺利审议通过,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条例》包括总则、旅游者的权利、旅游经营者的义务、监督管理、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等7个章节,共54条。《条例》紧扣旅游环境治理的痛点、难点、堵点,对旅游服务环境、卫生环境、安全环境、市场环境、购物环境进行了明确。可以说,《条例》的出台,将对江西省消费环境优化升级行动、全面推进江西全域旅游发展发挥重大引领和推动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特别强调旅游者的权利和旅游经营者的义务、畅通旅游纠纷解决的渠道,形成对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全面性规范。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虹介绍说,在总结婺源等地实践经验基础上,《条例》建立旅游购物先行赔付制度,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先行赔付制度,设立旅游专项理赔金,并指定旅游专项理赔金管理机构。
根据《条例》,旅游者在旅游购物场所购买商品后,认为商品不合格或者存在质价不符情形,三十日内要求退货,旅游经营者拒绝退货的,由专项理赔金先行赔付。专项理赔金管理机构代为赔付后,有权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旅游经营者追偿。实行先行赔付制度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者受旅行社诱导、欺骗购物的,也可以向旅游专项理赔金管理机构申请赔付。
江西省旅游资源丰富独特,文化资源、景观资源、生态资源等很多资源独一无二,是名副其实的旅游资源大省,建设旅游强省具备资源优势。会上,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书记、厅长池红介绍说,2018年,江西旅游接待人次达6.9亿,旅游总收入达8145亿元,分别位居全国第10位、第9位,建设旅游强省基础扎实。
为此,江西着眼于打造“放心旅游”好环境,着眼于提供“优质便捷”好服务,着眼于提升“风景独好”好形象,为广大游客“乐游江西”提供法治保障,制定出台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据凤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