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昆明市盘龙区政府制定15条措施,促进辖区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措施如下:
一、支持对象
注册地、税务关系在盘龙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或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提供保障的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
1. 减轻企业租金负担。
(1)对承租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租户,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1个月租金。
(责任单位:区国资委、区属国有企业、区属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2)支持辖区内商务写字楼运营方对租户进行租金减免。对于入驻率大于或等于50%,且减免租户租金的,给予其减免租金总额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入驻率小于50%,且减免租户租金的,给予其减免租金总额8%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支持辖区商业综合体商业部分对其商户进行租金减免,对于减免租金的商业综合体运营方给予其减免租金总额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若同时存在商务写字楼和商业综合体商业部分的租金减免,可同时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财政局、相关街道办事处)
(3)支持辖区文创园对入驻的文化企业进行租金减免,对于减免租金的,给予其减免租金总额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
(二)加大资金支持
2. 加快涉企扶持补助资金兑现。
对符合盘龙区已出台的稳增长政策和文化创意产业、科技服务业、楼宇(总部)经济及现代服务业发展等政策中涉及的扶持补助资金,抓紧组织申报,加快资金审核拨付。
(1)兑现稳增长政策资金
按照《昆明市盘龙区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1条措施的意见》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投资项目业主和工业、建筑业、商贸服务业等重点行业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分别给予不同档次奖励补助。
(2)兑现文化创意产业引导资金
按照《盘龙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文化创意产业示范项目建设、文化创意产业主体培育、文化品牌塑造、特色文化产业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资金配套等七个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进行扶持补助。
(3)兑现科技创新相关扶持补助资金
对2019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2019年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2019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4)兑现楼宇(总部)经济及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奖补资金
按照《盘龙区关于加快楼宇(总部)经济及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商务楼宇、总部企业、金融机构、创业创新楼宇(园区)、酒店及企业高管人员在购房、租房补贴、专业特色楼宇打造、专业机构全管、突出贡献、所得税缴纳等方面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
3. 对在疫情中受冲击较大的规模以上文旅企业给予补助。
对辖区三星级以上酒店给予每家2万元补助;对辖区4A级以上景区景点的运营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补助;对规模以上旅行社给予每家5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
4. 加大农业创业扶持力度。
对经市级认定为农业创业示范村、农业创业示范园、扶贫车间的,按市级奖励资金的1.5倍给予一次性补助。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三)提高防控保障能力
5. 加强防控物资保障。
鼓励企业扩大防疫物资产能,积极参与疫情物资保障,对纳入省、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及保供的重点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1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6. 给予民生物资重点保供给补贴。
对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城市基本运行,严格按要求落实防控措施且价格平稳的连锁重点商超、连锁生鲜超市、农贸市场、农业龙头等企业,按在盘龙区门店数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扶持补助。
(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促进企业复工复产
7. 强化要素保障。
住建、供电、供水、交通运输、人力资源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全力帮助企业做好建设工程供电、供水、物流运输、用工帮扶、防控指导等工作保障,全面满足企业复工复产需求。
(1)积极帮助解决用工问题
对企业新增吸纳松华坝水源保护区农村劳动力的,给予每人2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其中建档立卡劳动力给予每人400元补贴。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劳动力经纪人和村委会参与组织松华坝水源区农村劳动力外出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并提供跟踪服务的,给予每人100元一次性服务补贴,其中建档立卡劳动力给予每人600元补贴。
积极为辖区企业搭建跨区域线上线下供需招聘平台。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街道办事处)
(2)加大“食住行”帮扶和防疫物资保障力度,最大限度支持务工人员返昆,全面实现建设工程项目复工。
①对省内外务工人员集中、从居住地(非疫区)返昆确有困难的,可由建设单位向住建部门申请,提供定制化客运车辆接送服务,并按包车费用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居住地放行需要提供相关证明的,由住建部门统一协调出具。
②对务工人员实施集中住宿管理且确有交通及用餐需求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住建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帮助协调客运车辆提供上下班接送服务、餐饮企业提供快餐配送服务。
③对施工场地内无条件安排参建人员集中住宿的项目,鼓励建设单位通过短期借用或租用等方式,充分利用周边闲置空地搭设临时活动板房进行集中住宿。已完成主体结构但尚未交付使用的住宅项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建设单位通过简易改造等方式用于参建人员临时住宿。项目建设方用于集中安置住宿的费用可按2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④帮助复工项目搭建防疫物资购买渠道。建设单位采购防疫物资确有困难的,可向区防疫指挥部申请,由其联动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协调,全力保障复工需要。
(责任单位:区防疫指挥部办公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各街道办事处)
8. 顺延建设项目工期。
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不能按期开工或复工的,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由参建各方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合理分摊因疫情防控增加的成本。
对具备复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全力抢抓工期,优化施工组织,早日实现竣工交付。
(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城市更新改造局、区城市管理局等)
9. 顺延工程建设相关要件有效期。
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土地划拨、出让方案经审核通过,进入审批流程,因疫情影响,未能在土地评估有效期或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完成后续审批,且上位城市规划未发生变化的,可沿用原土地评估价格确定划拨、出让价款,规划条件继续有效。对有效期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截止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予以顺延,顺延至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结束。
(责任单位:区城市更新改造局、区自然资源局)
10. 缓缴土地出让相关费用。
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已通过招拍挂获得土地尚未缴纳尾款的具体建设项目,可由受让人申请缓缴,缓缴期不超过60天,缓缴期间原则上不计利息及滞纳金,缓缴期起算点为原合同约定缴款日次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同意后执行。对通过招拍挂获得土地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需缴纳回迁安置房及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的,可申请缓缴,缓缴期不超过60天。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城市更新改造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11. 容缺办理工程建设许可手续。
已签订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合同的受让人,可凭《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和同意缓缴土地出让金批准文件等证明资料,通过规划方案技术审查并经规委会审议后,可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其余前置要件在换发正本前补齐。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提供施工图技术性审查通过意见,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可先行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 实施预办理不动产登记制度。
土地成交后,受让人凭缴纳50%的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同意缓缴土地出让金批准文件,并出具承诺书后,可以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在银行抵押放款之前,缴清所有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办理正式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五)完善企业服务机制
13. 着力强化精准金融服务。
全力支持和推动有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工作,充分发挥银政企协调工作机制,引导鼓励辖区金融机构合理调整信贷计划,降低贷款利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审批绿色通道。加快“财园助企贷”审核、放款力度,支持企业早日复工复产。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财政局、区科信局、区农投公司)
14. 提供法律支持服务。
加强涉疫情相关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导致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
15. 优化提升政务服务。
针对企业复工复产急需办理的审批事项,落实“容缺受理”、并联审批等服务机制,加快审批速度,对重大项目提供全程免费代办等服务。全面推行“网上办”、“电话办”、“预约办”等模式,积极推行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最大限度降低人群聚集。
(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局)
三、申报及兑现程序
以上政策措施涉及的责任单位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其中,本文件政策措施中涉及扶持补助资金的,如已出台过具体文件,按原文件规定的申报兑现程序执行;属本次新增的,责任单位要制定具体流程,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及时将补助资金兑现到位。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站位,领导包保。
要坚持统筹兼顾,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确保双胜利、两不误。严格落实重大项目、重要工程、重点企业领导包保服务机制,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确保企业尽快复工复产,重点项目有序推进,新开工项目如期开工。
(二)压实责任,协调配合。
各部门、各街道要加强对政策措施的宣传和解读,提高企业知晓率;根据工作分工,主动做好企业服务工作,积极帮助企业做好相关政策的申报和兑现;各部门、街道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经济运行、企业生产经营的监测分析,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报区政府研究。
(三)督查督办,高效落实。
加大对政策落实过程中各环节的督办督查、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对敷衍塞责、不认真落实政策的,严肃问责;对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以上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执行期限为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启动之日(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国家、省、市出台有关支持政策的,从其规定。
*本文件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属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
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