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云—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唐秋艳 通讯员 彭琳 何正君)“双11”购物狂欢节即将来临,各大电商平台促销手段频出,红包、预付定金、满减、秒杀、津贴等优惠活动花样繁多,眼花缭乱……各种促销手段考验着消费者的计算能力和细心程度。本地一些商家也不断推出一些所谓“优惠”“让利”活动,但良莠不齐,鱼龙混杂,为此,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擦亮双眼,看破商家套路,理性消费。
一、近年来流行的预付订金玩法,商家规定订金一律不退,且消费者预付订金后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余款才能享受优惠价。但实际上存在规定时间内无法付款、订单被无故取消、订金不予退还等情况。
消费提示:根据《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额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网购前一定要详细了解清楚促销活动的细则,谨慎支付订金,记得索要发票或收据,对商家宣传、聊天记录、订单详情做好截屏,以防不良商家私自取消订单、更改活动规则。
二、买手机赠贴膜赠保护套、买鞋子赠鞋垫赠鞋拔子……不少消费者购买商品就是冲着赠品去的,但商家提出“赠品免费,有问题不在‘三包’范围之内。
消费提示:根据《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明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销售、附赠的商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得销售、附赠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网络集中促销中附赠的商品,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提供“三包”服务。也就是说,商家提出赠品不退换之类的说辞,没有法律依据,赠品也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发现赠品有质量问题,可依法向商家索赔。
三、打着“抢红包”、“扫二维码得优惠”、“微信集赞”、“免费试用”……诸如此类优惠条件诱导消费者提供身份信息和社交账号,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
消费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消费者在下载及使用各类APP时,要注意保护隐私,不要随意扫描不明二维码,轻易尝试点击微信、QQ、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的交易链接或图片等,不要轻易将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慎重选择其对手机通讯录、手机照片、精准定位等个人信息的授权要求,尽量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不要泄露手机动态验证码,切勿直接转账、汇款,防止财产损失。
四、用“今日特价”“清仓价”“零利润”等优惠吸引消费者,实际上是先提价后打折,最终价格比“双十一”之前的原价还贵。警惕利用信息不对称假打折、虚构原价、先涨后降等价格猫腻。
消费提示:根据《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21条,禁止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或者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用标示商品的价格与实际不符的手段进行促销活动,违反规定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查处。消费者明确自身的实际需求,注意力应集中所购商品或服务的品质上,不要被“便宜”冲昏头脑。促销活动开始前可以去线下实体店抄下商品货号并记住价格,然后再和电商的促销价格比较,核实优惠折扣的真实性。在确定购买商品之前,问清商品的功能、材质、规格、型号、“三包”责任和维修网点的地址、电话等相关问题,以便在出现售后服务问题时,能顺利解决,或当出现消费争议时,能够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
此外,“双十一”期间商品交易量大,快递运送时间长,快递通常容易发生延误,消费者最好不要赶在“双十一”网购急用商品及生鲜等保质期较短的食品,消费者收货时注意查看商品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与订单是否一致后再签收,以防快递延误、派错单或者途中商品变质。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消费者及时与商家协商处理,也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投诉,或者拨打经营者所在地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网址:http://www.12315.cn/)进行投诉或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唐秋艳 彭琳 何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