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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私自购物 能否享受无条件退货?

  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而在线下实体店购物,如果销售商没有主动承诺,一般不能享受无条件退货。

  那么,一旦出现退货纠纷,特别是“熊孩子”私自购物,这样的买卖关系是否有法律效力?是否能退货退款?

 案例A

  13岁男孩私自买高档手机

  法院判决商家退货退款

  市民江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13岁的儿子磊磊(化名)会给他一个大大的“惊喜”。在去年的双11当天,磊磊背着爸爸妈妈,在阜阳市人民东路某手机大卖场,花费4999元购买了一款高档手机。

  江先生知道后大怒,带着磊磊到上述手机大卖场要求退货退款。他认为销售人员不应该将手机出售给未成年人。但手机大卖场负责人却认为,其出售手机没有违法,且手机已经拆封,不同意退货。

  江先生遂向颍泉区人民法院起诉手机大卖场,要求退货退款,并支付诉讼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往返交通费等。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手机大卖场返还原告江先生手机价款;原告江先生返还手机,驳回原告江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咸亮表示,本案中的磊磊在自行购买手机时,仅有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条件下才合法有效,否则无效。

  本案中,13岁的磊磊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对于购买近5000元的手机这一民事行为,原告磊磊显然缺乏必要的判断能力和对产生后果的预见能力,更不能充分预见和负担其后必然产生的手机通信消费等支出。该行为已超出其年龄、智力等所能承受范围,又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关系。所以,原告与被告所订立的手机买卖合同,需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产生合同效力。

  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得知原告购买手机后一直持反对态度,拒绝追认,并坚持要求退货退款,即可视为原告、被告间的手机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应向被告返还所购手机及附件,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购机款项。

  原告磊磊的法定代理人疏于对原告掌控财物、消费行为的监督管理、教育引导,被告未能认真审核原告的年龄及求学状况,准确审视原告的消费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对于涉案手机买卖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B

  11岁孩子偷偷刷妈妈支付宝

  买游戏装备

  刘女士的儿子昊天(化名),今年11岁,平时喜欢拿妈妈的手机玩游戏。虽然被妈妈多次制止,但昊天总不改。

  今年双11当天,刘女士在网购时发现近期有多笔消费,共计600元左右,均流向一个游戏公司。在她再三追问下,昊天才承认买了游戏装备。

  原来,昊天曾偷偷记下妈妈支付宝的支付密码。为了避免妈妈发现,他还把支付时银行发来的余额通知短信删掉。

  刘女士希望把钱要回,但是联系游戏公司客服后,对方拒绝退款,并表示游戏账号已通过成年人身份实名认证,无法判断充值行为是否为未成年人所为。

 律师说法

  吴咸亮律师表示,与传统实体店交易相比,网络消费有着显着特点,网络商家与用户并非面对面交易,而是以虚拟的网络为依托。网络商家无法充分了解交易相对方年龄、智力等信息,也无法对这些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查。

  网络交易的成功,需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支付消费(如支付宝、网上银行、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身份证实名制认证了消费者的信息,如果在该认证过程中支付账户系成年人账户,且支付行为均通过了密码输入验证,对于网络商家来说,即有合理理由认定该消费者为成年用户。网络支付完成后,银行会向用户发送余额变动短信通知,即向用户做出了消费行为的再次确认。故将消费者行为能力的审核义务归结于网络商家,没有现实意义。

  家长如果主张网络交易系未成年人所为,该网络消费无法律效力,家长就要对上述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按照网络支付“私人密码使用即为本人行为原则”,家长需举证证明未成年人进行网络消费时是隐瞒家长盗用家长账号进行的,并且还需举证证明,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和日常生活习惯,该笔消费行为超出了未成年人的正常认知范围。而在法律诉讼中,家长往往很难提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上述问题。

  吴律师建议,未成年人进行网络消费时,监护人有义务引导、教育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支付宝、网银账户关系到切身财产权利,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妥善保管,不应轻易告知未成年人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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