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3月19日讯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特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于违反其中规定的经营者,执法部门必将依法严惩。近日,信网(0532-80889431)获悉,青岛中汇佳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经营的塑料购物袋不符合国家标准,被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罚。
2020年1月6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中汇佳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单位经营场所发现未标注环保声明、安全声明及标识要求的塑料购物袋,重量150千克,上述塑料购物袋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GB21660-2008)的规定。
该公司经营无标识塑料购物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涉嫌构成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3月5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经营的塑料购物袋150千克;处以2250元罚款。
信网通过查询了解到,青岛中汇佳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是2018年5月8日在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从事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塑料制品等无需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
为了解此事具体情况,信网联系到了青岛中汇佳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对方表示,情况属实,这批塑料袋是之前单位购进使用的一批塑料袋。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公司检查时,称这种塑料袋不符合相关标准。“这是很早之前买的,一直没用完。我们也是被处罚之后才知道这种塑料袋不合符标准的,现在罚款都已经交上了。”
对此,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像上述情况,需查看供货方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其货品的包装、信息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标准。对于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罚。信网记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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