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今
当前,网购已成为重要的消费方式,但在给消费者带来便捷、优惠的同时,也给产品质量监管、售后服务保障等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日益增加。
网络购物是指通过网络买方将要购买的物品放入虚拟购物车,并且付款成功即买卖合同就成立,在买方付款成功的时候买卖合同就已经生效。网络购物合同属于要约合同,买方下单的行为属于发出要约,网店自动收到订单的时候并给买方发送确认订单时属于收到要约,发出发货消息时合同就是成立并且生效。
关键词:售后维权期限;网络购物纠纷;纠纷解决。
网络购物合同是一种新型的格式合同,按照我国的《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这里所说的网络购物合同就属于数据电文,所以在网络购物中所发生的问题和纠纷应该受到《合同法》的制约和管理。
2016年至今,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两件(2016年一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件(2018年)。网络服务纠纷12件,2019年18件,昆明市五华区法院的受理真实案件,对此,法官提示,消费者要理性消费、留存证据、依法维权,经营者要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案例简介及争议焦点
张女士于2015年11月11日在淘宝网某网络店铺中购买了市场价为2000多元,促销价仅为800的某品牌女包,11月15日女包送达张女士手中,张女士确认了收货。在11月16日时张女士发现在网络店铺中购买的女包与实体店中的差异太大便去实体店查询,经询问得知张女士购买的女包是仿款。为此张女士向卖家申请售后,要求退款。卖家同意退款,但要求张女士自己承担邮费把包寄回,卖家收货后才可以退款,张女士认为这样做的话就无法证明与卖家的买卖关系于是拒绝了卖家的要求,并对淘宝商城进行了投诉,淘宝客服告知张女士调查清楚后通知张女士,3天后淘宝商城告知张女士已经履行了约束和警告卖家的义务,因为张女士已经确认收货所以交易已经完成,因此张女士只能自己和卖家联系,但张女士发现卖家已经“失踪”。之后张女士就将淘宝商城诉至人民法院。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张女士确认收货后发现货物是假的卖家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及淘宝商城对网路店铺的管理是否存在缺陷。
网路购物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在履行合同或者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或两方违法法律规定或合法的条款中的内容约定,不履行或者没履行完合同的约定义务,损害了他方的利益从而引发的权利义务争议。
(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
随着网络购物的日益普及,由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买卖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时候就要寻求人民法院解决纠纷。此时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消费者应该选择哪一个法院进行诉讼,管辖的问题是案件审理的前提,直接关系着案件是否可以正常审理,进而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的分工。网路购物合同纠纷中合同纠纷的确定管辖法院,是以信息网络的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买受人住所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通过其它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向买受人住所地或者收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买受人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时候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网路购物合同纠纷处理
1.网络购物售后维权期限
网路购物中售后的维权是有期限的,非三包的产品交易成功后超过15天的将无法申请售后,必须在15天之内提出申请;三包产品超过90天的无法申请售后。
就售中的争议来说,因为买家还没有收到货物发现商品与图片不一样或者与描述的不一样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在付款之后,确认收货之前向卖家提出退款的申请。
就售后的争议来说,买家发现商品是假冒产品的时候可以在交易成功90天之内提出退款的申请;如果购买的产品是虚构产品,因为没有收到货物而产生争议的可以在交易成功后的15天之内提出退款申请。三包产品存在交易争议的可以在交易成功的90天之内提出退款的申请。
2.网络购物纠纷发生的原因
在网络购物中买卖双方因为商品而产生争议纠纷是很常见的,商品的间接性是网购的特点也是纠纷的原因之一,因为我们在网络上进行购物是一种虚拟的行为,并没有看到货物的真实情况,卖家会夸大其词,做出不真实或者虚假的广告,当消费者拿到商品时会发现与商家提供的不一致。所以就会存在收到的实际产品与描述的产品不一致,部分网络店铺还会有卖假货的行为,打着别的品牌的名号而卖假冒伪劣的产品误导消费者消费。我们在网络购物完成之后还会遇见快递过程中可能会导致商品损害或者商品变质的情况,这是应该找物流解决还是找商家解决也是网络购物的一种风险。
退货困难是处理网络交易售后产生的纠纷,在网络交易中,由于买卖双方没有规定退货时间和退货地点,消费者提出要求要申请退货时就会造成违约会扣除部分的金额,还要自己垫付退货而造成的快递费用。
3.网络购物的成立和生效
网络购物中的合同属于要约合同,要约就是一方以缔约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在网络购物当中网络店铺人为要约人,卖方为受要约人。网络店铺在网络上展示商品是对买方发出要约邀请的意思表示。而买方将商品放入购物车的行为,应该视为卖卖双方对于价格和标的物的初步意思形成所以买方才将商品放入购物车,在买方付款之后卖方确定信息之后双方的买卖合同即成立并且生效。因为网络交易有很大的随意性,买家可以随时删除购物车的物品,卖家也可以随时将商品下架,买家也可以在支付货款后向商家申请退款的请求,商家同意之后可以得到退款。
合同的生效,在网络购物合同当中买家将放入购物车的商品支付了钱之后就表示合同生效。卖方应该按照商品的发货时间和约定的时间发出货物,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合同生效的特殊性,在网络环境下,意思表示具有即时到达的特点,使得传统合同中意思表示撤回撤销等制度难以适用,因为是网络购物所以并没有对产品有过多的认识便签订了合同,所以导致了网络购物中产生的很多纠纷问题的产生。
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和传统的实体店经营的成立和生效区别就是通过专业的第三方进行的,卖方将货物交给物流公司,买家将货物金额交给第三方。
4.网络购物引起纠纷后的法律问题
消费者与卖家之间交易发生纠纷后要想实现自己权益的维护也是困难的。责任的主体难以确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表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后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记真实名称和标记。”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进行交易很容易得知经营者以及营业执照,而在网络中购物无法了解经营者,我们看到的只是经营者对商品的陈述,也不知道生产产品的生产厂家,一但产品出现问题我们应该去找网络店经营者还是商品经营者,如果他们相互推卸责任消费者就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发生纠纷后举证的责任难,消费者是通过网络进行购物交易的,一旦发生纠纷负有举证责任的人就不得不从电脑上调取这些数据凭证,这些电子数据无法判断是否可以作为原件。
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网络纠纷越来越多,网络购物纠纷的解决与传统的纠纷解决在当事人主体,管辖法院有很大不同,所以为了让自己的利益受到保护应该认真考虑网络购物的风险。
(作者系: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专业2016级法学四班,现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实习)